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7.05.09
洪建发〔2016〕137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建发〔2008〕84号文,针对在近期工作中以及历年来设备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强调如下几点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
1、租赁单位的起重设备在首次出租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二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与新办备案一致资料外,另需提供:①现产权单位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转让合同;②该台设备的历次使用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中应当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以及维保事宜,确定维保责任人,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任何单位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3、无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单位不得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以及需要取得专业资质方可从事的维修改造等业务。
4、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设备备案证明。
(2)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5、自2013年12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都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装置,所配备的安全监控管理装置须满足《南昌市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1、安装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完成,不能由同一家单位完成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原施工方案实施完成,或重新编制专项方案报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实施。
3、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和起重机械性能要求,严格按照相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使用设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将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备案。
5、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6、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应与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8)设备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7、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组织安装、拆卸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应为本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员需签字确认。
9、安装单位进行作业时必须保证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时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3~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 安拆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10、进入施工现场的安装、拆卸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1、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①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②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③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④ 基础的排水措施;
1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有专业人员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及时留存相关记录。
13、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应向设备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交底)。
14、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明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使用单位应当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以及维保事项,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2、使用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中基础施工工艺完成基础制作及浇筑,并组织基础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进行管理,对存在的重装轻用、装而不用、离线、擅自拆除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及节气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原则上应由同一单位完成。不能由同一家单位完成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原施工方案实施完成,或重新编制专项方案报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10、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机况、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设备维护、保养委托租赁单位实施的,使用、租赁单位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使用单位不得因此放松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11、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12、建筑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的,复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测时应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和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监督人员现场见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5、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16、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1、监理单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相关证照、资质和资格。
2、审核起重机械、配套安全装置出厂合格证,检查安全效能情况。
3、审核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备基础图纸,对制作完毕后的基础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6、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止多塔碰撞措施;施工现场有多家单位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协调组织施工单位编写“群塔作业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7、监督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筑安监部门报告。
五、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检验单位的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各级安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3、监督人员在审核安装、拆卸告知时,重点要求核查拟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各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经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4、监督人员在审核使用登记时要重点核查申报的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及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5、各级安监机构应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按程序上报进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望各单位履行各自主体责任,严格予以执行。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抄送:市安监站。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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