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09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
现将《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南昌·幸福家园”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办[2017]12号)文件精神,为实现“环境更清洁、市容更整齐、风貌更靓丽”的总体成效,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复审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南昌·幸福家园”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精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治理措施,推进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使扬尘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着力解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实现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建筑工地“八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场地道路100%硬化、物料土方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冲洗平台100%设置、出入车辆100%清洗、裸露地面100%固化或绿化)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建委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吴韶宸 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池建林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黄跃生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员单位(部门):委质安处、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市造价站。
四、治理内容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扬尘治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12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责任领导和日常工作联系人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处。
2、落实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责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建筑工地扬尘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履行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和第三方监督责任。
(二)依法整治,严管重罚。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扬尘治理各方责任主体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治理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2、加大依法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对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或执法建议书,要求立即整改,直至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建筑质量和安全考核、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对发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应当跟踪整改,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 重点推进,完善制度。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突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管,形成长效机制。特别要加强“三通一平”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扬尘监管,防止此类工程由于作业面的原因,造成大面积扬尘污染。
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1、实行扬尘治理工作信息按月报送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梳理有关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列为年度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委将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进行通报;对工作迟缓,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改善人居环境和建设“美丽南昌·幸福家园”重要意义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2、积极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1.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联系人:市建委质安处 陈漪武
联系电话:0791-83884383
邮箱:877811682@qq.com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