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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文件 赣建监协 [2017] 01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避免无序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现状,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附件一)、《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附件二),现予发布,既可作为行业自律的依据,也可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和监理招标投标以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二:《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民政厅。 抄送:江西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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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设立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并制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适用于在江西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所有在江西省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不以任何形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竞争对手。 第七条 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八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按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按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服务,不得降低监理服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及相关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置现场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江西省监理收费市场行业指导价格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而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监理企业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约的调查。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参见各方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受聘监理人员必须与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可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九条 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或请吃,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受聘担任项目总监或总代的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与新任项目总监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它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监理单位安排接替的监理人员到岗且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三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1、宣传报道; 2、通报表扬; 3、给予奖励; 4、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在完成对监理企业检查以及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工作后,对确认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一般:约谈或口头警告; 2、较严重:通报批评,在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报; 3、严重:惩戒。对当事企业直接降低一级诚信等级,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参加年度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评优资格。 4、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约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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