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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破除制约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种障碍,推动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不得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条件,不得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进入本地区手续等,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在全省区域内,跨市县合法合规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 二、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对任何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之外的义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不得逾期返还保证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不得违规要求预留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比例上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不得限制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依法依规保留的保证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方式设置障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不得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包过程中违法规避工程招标;不得以工程项目一揽子捆绑打包方式违规招标;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财务能力、技术、商务、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条件,依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员,既要对本地本部门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妨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又要对任何妨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损害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为监管不力承担失职渎职责任。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各种障碍,坚决纠正、严肃查处阻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建设工程招标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方式,发挥各方监督作用。省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开展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专项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全省,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屡屡发生默许、纵容设置市场壁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约谈机制,严肃追责问责。省厅建筑监管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稽查执法)办公室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通报曝光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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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7〕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9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装配式建筑推广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番,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8.5%以上。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比例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量的30%;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建筑业主导。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简化和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取消或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四)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自主选择交易场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制度,加快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建立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公安、法院、金融、银监、工商、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和惩戒机制。(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最多5个阶段,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联审批。探索实施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加快推进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协调职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评价办法,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从事有关活动,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完善工程建造和组织模式 (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持大型施工、设计企业相互联合,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核准部门应依法核准其招标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专业业务,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的税收征管。完善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结余分成奖励机制。在财政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研究制定与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及财政评审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 (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合并、并购重组,积极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额的,建设单位可给予奖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九)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引进国内龙头装配式建筑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本土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南昌、九江、赣州、上饶、吉安、抚州等6个设区市发展装配式建筑试点步伐,重点支持南昌县、章贡区、湖口县、信州区、余干县等尽快形成区域性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县区。研究制定推进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措施,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加强基础和关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的研究运用,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应配套的计价规则。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配套部品部件评估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任何参建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坚决纠正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标准规范验收等突出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十一)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的考评体系。以创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为抓手,样板引路,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授以“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称号,优先推荐“示范工程”参评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和省建设优质工程。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管理范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市政土方管沟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推进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通过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救济的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保监局) (十三)提高工程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工程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规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部门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立运用工程检测和质量安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四)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落实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把企业是否进入当地“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各类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相关结果推送至信用江西网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十五)加强承发包履约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人与合同签订人应为同一法人单位。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不得上调或下浮。鼓励推行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企业提供等额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 (十六)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健全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和计价规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有拖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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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建市[2017]1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重要改革举措和改革成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更好发挥监理作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格的监理企业,依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授权并支持监理企业开展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理企业的工作,服从监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监理企业为建设单位做好委托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服务主体范围,积极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适应政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鼓励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适应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的改革要求,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鼓励监理企业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融资方式下的咨询服务内容、模式。 (四)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监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检测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创新工程监理技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支持中小监理企业、监理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监理服务。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工程监理服务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信息化水平。鼓励工程监理企业抓住“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机遇,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加快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企业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健全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监理行业诚信机制建设,完善企业、人员、项目及诚信行为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开展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化审查及动态核查制度,加大对重点监控企业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清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监理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升为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切实维护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级监理行业协会围绕监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促进公平竞争。监理行业协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标准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按照改革的总体部署,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不断深化。 (二)积极开展试点。坚持试点先行、样板引路,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监理服务主体多元化等试点工作。要及时跟踪试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适时加以推广。 (三)营造舆论氛围。全面准确评价工程监理制度,大力宣传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开展行业典型的宣传推广,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利于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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