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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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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赣建招〔2017〕1 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 年2月1 日起施行。 我省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 年 1 月10 日印发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要求执行。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 第六条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 (四)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五)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管理和运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用数据库;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下(含5000 万元)的,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上述三个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十条 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及前期资料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布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开标; (七)评标、公示评标结果; (八)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 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 (四)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0%。招标人同时提供银行、财政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标准为: (一)大型工程必须具备8 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 人。 (二)中型工程必须具备5 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 人。 (三)小型工程:必须具备4 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 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 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 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在合同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 日。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与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若出现不一致时,以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网上备案的为准。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招标项目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依法将项目基本情况、承包企业及个人资质情况、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并关联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在投标截止后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 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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