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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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八一大道整体立面改造项目航拍

八一大道整体立面改造项目航拍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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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

市政研发大楼地下室顶板及剪力垟浇注砼

市政研发大楼地下室顶板及剪力垟浇注砼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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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总监现场交流学习(八一大道立面装修项目-阳明路段)

公司部分总监现场交流学习(八一大道立面装修项目-阳明路段)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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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

关于开展2017年度南昌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南昌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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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

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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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

开会

开会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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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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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破除制约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种障碍,推动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不得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条件,不得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进入本地区手续等,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在全省区域内,跨市县合法合规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 二、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对任何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之外的义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不得逾期返还保证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不得违规要求预留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比例上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不得限制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依法依规保留的保证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方式设置障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不得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包过程中违法规避工程招标;不得以工程项目一揽子捆绑打包方式违规招标;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财务能力、技术、商务、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条件,依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员,既要对本地本部门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妨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又要对任何妨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损害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为监管不力承担失职渎职责任。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各种障碍,坚决纠正、严肃查处阻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建设工程招标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方式,发挥各方监督作用。省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开展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专项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全省,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屡屡发生默许、纵容设置市场壁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约谈机制,严肃追责问责。省厅建筑监管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稽查执法)办公室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通报曝光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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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7〕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9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装配式建筑推广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番,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8.5%以上。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比例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量的30%;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建筑业主导。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简化和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取消或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四)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自主选择交易场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制度,加快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建立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公安、法院、金融、银监、工商、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和惩戒机制。(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最多5个阶段,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联审批。探索实施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加快推进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协调职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评价办法,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从事有关活动,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完善工程建造和组织模式   (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持大型施工、设计企业相互联合,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核准部门应依法核准其招标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专业业务,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的税收征管。完善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结余分成奖励机制。在财政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研究制定与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及财政评审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   (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合并、并购重组,积极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额的,建设单位可给予奖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九)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引进国内龙头装配式建筑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本土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南昌、九江、赣州、上饶、吉安、抚州等6个设区市发展装配式建筑试点步伐,重点支持南昌县、章贡区、湖口县、信州区、余干县等尽快形成区域性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县区。研究制定推进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措施,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加强基础和关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的研究运用,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应配套的计价规则。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配套部品部件评估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任何参建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坚决纠正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标准规范验收等突出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十一)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的考评体系。以创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为抓手,样板引路,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授以“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称号,优先推荐“示范工程”参评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和省建设优质工程。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管理范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市政土方管沟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推进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通过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救济的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保监局)   (十三)提高工程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工程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规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部门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立运用工程检测和质量安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四)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落实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把企业是否进入当地“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各类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相关结果推送至信用江西网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十五)加强承发包履约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人与合同签订人应为同一法人单位。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不得上调或下浮。鼓励推行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企业提供等额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   (十六)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健全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和计价规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有拖欠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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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文件  赣建监协 [2017] 01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避免无序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现状,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附件一)、《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附件二),现予发布,既可作为行业自律的依据,也可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和监理招标投标以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二:《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民政厅。 抄送:江西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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