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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设立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并制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适用于在江西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所有在江西省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不以任何形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竞争对手。 第七条 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八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按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按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服务,不得降低监理服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及相关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置现场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江西省监理收费市场行业指导价格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而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监理企业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约的调查。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参见各方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受聘监理人员必须与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可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九条 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或请吃,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受聘担任项目总监或总代的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与新任项目总监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它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监理单位安排接替的监理人员到岗且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三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1、宣传报道; 2、通报表扬; 3、给予奖励; 4、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在完成对监理企业检查以及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工作后,对确认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一般:约谈或口头警告; 2、较严重:通报批评,在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报; 3、严重:惩戒。对当事企业直接降低一级诚信等级,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参加年度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评优资格。 4、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约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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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理部转发南昌市建委印发的“南昌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南昌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7]17号)、《南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安字[2017]10号)和江西省住建厅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委[2017]25号)等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11月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整顿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的建筑施工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南昌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吴韶宸 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周庆荣 市建委党委委员、总工 黄跃生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魏洪亮 余 勇 涂 勋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在建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一)企业层面。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昌所有在建项目开展自查排查,形成书面材料,并于8月、9月、10月底报送我委。具体自查内容和要求如下: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企业和项目分别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凡是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都要依法依规立即进行整治整改,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凡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人员持证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施工。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赣建安[2014]5号)文件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特别是7月初省住建厅督查组督导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扬尘治理工作、市建委2017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9、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10、扬尘治理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措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公告、警示标识、警示说明情况;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资料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材料堆放区域等火灾防范情况;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施工现场、生活等区域消防设施有效配备情况。 (二)监管层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书记鹿心社、刘奇省长等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安全监督机构执法力量建设情况。 3、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特别是对本次大检查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4、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5、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和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四、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7年11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7月)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监管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要组织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查要做到全覆盖。 3、8月10日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委。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至9月)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工程建设各方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此次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及每一项事故隐患,都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项目要依法实行停工整顿、行政处罚、曝光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还应加强联合执法。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告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8月底和9月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企业及项目名单报送我委,由我委在有关媒体集中曝光。 5、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的全过程督导。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分别于8月、9月、10月底前报送我委。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至11月)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突出对存在较多安全生产隐患的项目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9月25日前报送我委;10月25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书面报告报送我委;8月底、9月底、10月底前将《南昌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报我委。 3、各施工企业未在8月、9月、10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企业自查排查书面材料的,我委视作该企业未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排查工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曝光等一系列处理措施。 4、我委将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综合督查,同时对各县、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各项任务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其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各县、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5、按照年初工作计划,我委将在10月组织召开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观摩会上通报此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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