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017-05
各县、区建设安监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拆迁、装修工程消防事故,为切实吸取火灾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委会成员扩大会暨建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防止建设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领导指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施工消防施工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义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督促和协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确认,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包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临时消防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配置临时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消防供水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装配式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并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构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必须为A级,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要求,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 (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六)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七)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各县、区建设安监机构要认真抓好辖区建设施工消防施工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具体详细的隐患排查登记台账,实行重大隐患报告、隐患销号管理;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四、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要结合“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学校及班前安全教育等活动,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要针对季节特点及工程进度及时修订施工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使每名作业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紧急疏散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17年4月30日
2017-05-09
09
2017-05
洪建发〔2016〕137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建发〔2008〕84号文,针对在近期工作中以及历年来设备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强调如下几点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 1、租赁单位的起重设备在首次出租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二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与新办备案一致资料外,另需提供:①现产权单位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转让合同;②该台设备的历次使用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中应当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以及维保事宜,确定维保责任人,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任何单位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3、无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单位不得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以及需要取得专业资质方可从事的维修改造等业务。 4、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设备备案证明。 (2)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5、自2013年12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都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装置,所配备的安全监控管理装置须满足《南昌市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1、安装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完成,不能由同一家单位完成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原施工方案实施完成,或重新编制专项方案报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实施。 3、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和起重机械性能要求,严格按照相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使用设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将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备案。 5、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6、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应与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8)设备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7、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组织安装、拆卸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应为本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员需签字确认。 9、安装单位进行作业时必须保证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时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3~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 安拆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10、进入施工现场的安装、拆卸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1、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①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②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③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④ 基础的排水措施; 1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有专业人员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及时留存相关记录。 13、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应向设备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交底)。 14、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明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使用单位应当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以及维保事项,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2、使用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中基础施工工艺完成基础制作及浇筑,并组织基础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进行管理,对存在的重装轻用、装而不用、离线、擅自拆除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及节气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原则上应由同一单位完成。不能由同一家单位完成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原施工方案实施完成,或重新编制专项方案报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10、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机况、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设备维护、保养委托租赁单位实施的,使用、租赁单位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使用单位不得因此放松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11、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12、建筑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的,复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测时应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和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监督人员现场见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5、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16、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1、监理单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相关证照、资质和资格。 2、审核起重机械、配套安全装置出厂合格证,检查安全效能情况。 3、审核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备基础图纸,对制作完毕后的基础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
2017-05-09
09
2017-05
大力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把企业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对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和紧迫。 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学法用法能力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法制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中,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诉讼仲裁等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依法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这些都需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下面我讲关于企业治理的常用法规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对企业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政策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学习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末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力保护,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担保法和税法等。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信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3.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外资企业的职工是否有权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8.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即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即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9.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包括: (1)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
2017-05-09
21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