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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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2005~2016年监理业绩-市政桥梁工程

市政桥梁工程 序号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总投资(万) 建筑面积(m2) 工程概况 备注 1 德兴市建设局 德兴市聚远大桥工程 4500       2 景市广场北路延伸及景北大桥工程建设项目部 景北大桥 3200   345*25、单跨50米   3 南昌市昌北投资公司 海棠路南桥工程  (暂定) 526 1423     4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投资公司 黄家湖2#桥工程 800   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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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南昌市建委切实做好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参建单位:   为积极做好当前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南昌市建委切实做好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南昌市建委切实做好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为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两会”期间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市安委办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树立红线意识,狠抓安全责任落实 全国“两会”召开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确保“两会”期间生产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确保全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南昌市建委成立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吴韶宸 副组长:市建委党委委员、总工    周庆荣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黄跃生 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三、 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的具体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类隐患   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等参建单位要加强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在建项目部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对本单位在昌所有工地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排查,要采取“高压势态、能人盯事、关口前移、重点把守”的方式,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部位和环节加大排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项目要加强监控,落实专人负责。请各施工项目部于2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给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 (二)强化监管督促检查力度,严格复工安全把关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对本辖区的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针对春节后建设工程项目陆续复工的情况,加大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力度,制定有效措施消除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地要坚决予以整治;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建筑工地要施以重手,该停工整改的要强制工地停工整改,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绝不允许复工,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请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于3月2日前将检查情况(含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排查情况)报送至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从3月3日起对所监管的在建工程及各县、区报送的重大危险源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三)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两会”期间的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建立完善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严密监控各类重大危险源和隐患,认真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两会”期间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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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   现将《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南昌·幸福家园”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办[2017]12号)文件精神,为实现“环境更清洁、市容更整齐、风貌更靓丽”的总体成效,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复审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南昌·幸福家园”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精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治理措施,推进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使扬尘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着力解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实现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建筑工地“八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场地道路100%硬化、物料土方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冲洗平台100%设置、出入车辆100%清洗、裸露地面100%固化或绿化)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建委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吴韶宸    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池建林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黄跃生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员单位(部门):委质安处、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市造价站。 四、治理内容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扬尘治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12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责任领导和日常工作联系人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处。     2、落实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责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建筑工地扬尘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履行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和第三方监督责任。  (二)依法整治,严管重罚。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扬尘治理各方责任主体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治理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2、加大依法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对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或执法建议书,要求立即整改,直至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建筑质量和安全考核、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对发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应当跟踪整改,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 重点推进,完善制度。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突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管,形成长效机制。特别要加强“三通一平”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扬尘监管,防止此类工程由于作业面的原因,造成大面积扬尘污染。     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1、实行扬尘治理工作信息按月报送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梳理有关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列为年度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委将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进行通报;对工作迟缓,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改善人居环境和建设“美丽南昌·幸福家园”重要意义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2、积极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1.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联系人:市建委质安处 陈漪武 联系电话:0791-83884383 邮箱:8778116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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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在建工程质量专项排查的紧急通知洪建质技

洪建质技〔2017〕68号 本站各监督分站(科室),各县、区质监站,各有关参建单位:     据南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消息,2017年2月25日8时,南昌市红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汇酒店二楼发生火灾。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市建委工作部署,我站决定即日起开展在建工程质量专项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市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责任主体开展质量问题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分类建立台帐、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定时定人及时整改到位,切实消除质量隐患,各项目应形成质量问题自查自纠报告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切实开展在建工程质量专项排查。各监督分站和科室要对辖区内受监在建工程(含提前介入和正式监督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混凝土结构工程、大型钢结构、高大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以及消防系统、防护栏杆安装等涉及使用功能安全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质量管理不到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问题拒不整改的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问题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做好检查记录和汇总报送。各监督分站(科室)形成本部门检查记录和汇总表,定期向站分管领导报告排查情况。    (四)各县、区质监站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在建工程质量专项排查工作。   附件:在建工程质量排查情况汇总表                                        南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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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     据南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消息, 2017年2月25日8时,南昌市红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汇酒店二楼发生火灾。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2月25日下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切实做好当前特别是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特点,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自即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全部停工,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的要求,分类治理、坚决整改。凡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和应急监管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应消除未及时消除、应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和应落实防范措施未及时落实的,一经查出,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二)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全市所有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立即开展以在建项目为单位的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和企业内部检查,每个项目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员等分别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三)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各项目报送的自查评估报告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逐一复查,合格一个,开工一个,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复查书面材料于3月15日前报送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汇总。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排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责令各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期限整改,并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的或擅自开工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监管,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违规行为,严防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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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洪建发〔2017〕52号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精神,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着力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彻底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推进南昌市建筑业在安全中求发展,在稳定中求创新,为建设“美丽南昌、幸福家园”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打非治违”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吴韶宸 副组长:市建委副主任            熊焕标 市建委党委委员、总工    周庆荣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池建林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黄跃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处。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及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整治内容 整治范围包括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治重心为“打非治违”,其主要内容为: (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情况。重点查处无施工许可违法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项目相关责任人到岗履责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深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防护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布置排查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底。我委将在该阶段召开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大会”,召集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及在昌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辖区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各县、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在“安全生产月”期间仍然顶风违法施工,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该停工整改的停工整改,该处罚的严厉处罚,并在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7年7月至12月。建筑施工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就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对辖区项目加强长效管理,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我市建设安全形势的平稳有序,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好此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具体详细的隐患排查登记台账,实行重大隐患报告、隐患销号管理;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17年6月10日前将辖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地不发生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经费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要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及时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抄送:市安监站,市执法办。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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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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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雨季汛期及当前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洪建发〔2017〕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雨季汛期及当前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参建各方主体:   2017年汛期将至,近期我市气候变化异常,多雨、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逐渐增多,易导致建筑施工作业中发生坍塌、雷击、触电以及高处坠落等事故。为切实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因强降雨、洪水、大风、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地质灾害引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我市“2?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克服懈怠情绪和麻痹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针对本地区建筑行业汛期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施工现场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职责,落实本辖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措施。      二、迅速排查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参建各方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汛期建筑施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认真搞好自查,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建立防汛排查台账、防汛应急机制,并落实值班、巡查及信息报送制度,准备通讯、照明、沙袋、木方、水泵等应急物资,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二)建筑、市政、地铁等在建工程施工要加强作业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的排查治理,要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起重、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危险的作业,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排险措施,确保安全。     (三)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建工地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尤其要对施工现场排水、挡土墙、土石方、深基坑、工地围墙、食堂、民工宿舍、高边坡支护、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等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对于防汛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的,要严格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检查书面情况于4月25日前报送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监督管理科,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联系人:罗丹,联系电话:0791-88535921)     检查重点如下:     1.对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的监督检查,严禁在边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或随意堆放材料;     2.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和大型模架支撑系统的检查;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     4.对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5.关注极端天气对施工现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停止相关危险作业。     三、严格落实防汛工作具体措施    (一)汛期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明值班纪律,负责防汛工作的负责人不得随意脱岗。    (二)基础、基坑、沟槽施工要做好边坡、坑壁等支护和防护,防止坍塌、雨水倒灌和高空坠落。同时,加强对项目及周边建筑物的监测,制定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提前做好防汛物资准备。    (三)做好施工机具、设备的防雨水工作,特别要认真检查临时用电设备、相关电器线路和防护接地措施,防止短路、电击、雷击事故发生。    (四)制定大风雷雨天气高大脚手架、高大型机械设备的防汛、防雷措施,加强雨后对上述设备基础的检查。对于大型钢结构雨季施工必须制定防雷专项方案,确保雨季施工安全。    (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汛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作业人员雨季施工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防汛工作动态,保持信息畅通,如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工地应急预案。     四、进一步强化突发情况应急管理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参建单位要进一步细化雨季施工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储备工作,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机械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强化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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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安监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拆迁、装修工程消防事故,为切实吸取火灾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委会成员扩大会暨建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防止建设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领导指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施工消防施工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义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督促和协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确认,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包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临时消防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配置临时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消防供水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装配式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并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构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必须为A级,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要求,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 (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六)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七)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各县、区建设安监机构要认真抓好辖区建设施工消防施工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具体详细的隐患排查登记台账,实行重大隐患报告、隐患销号管理;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四、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要结合“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学校及班前安全教育等活动,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要针对季节特点及工程进度及时修订施工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使每名作业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紧急疏散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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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洪建发〔2016〕137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建发〔2008〕84号文,针对在近期工作中以及历年来设备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强调如下几点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 1、租赁单位的起重设备在首次出租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二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与新办备案一致资料外,另需提供:①现产权单位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转让合同;②该台设备的历次使用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中应当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以及维保事宜,确定维保责任人,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任何单位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3、无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单位不得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以及需要取得专业资质方可从事的维修改造等业务。 4、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设备备案证明。 (2)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5、自2013年12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都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装置,所配备的安全监控管理装置须满足《南昌市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1、安装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完成,不能由同一家单位完成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原施工方案实施完成,或重新编制专项方案报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实施。 3、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和起重机械性能要求,严格按照相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使用设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将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备案。 5、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6、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应与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8)设备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7、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组织安装、拆卸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应为本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员需签字确认。 9、安装单位进行作业时必须保证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时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3~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 安拆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10、进入施工现场的安装、拆卸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1、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①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②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③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④ 基础的排水措施; 1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有专业人员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及时留存相关记录。 13、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应向设备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交底)。 14、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明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使用单位应当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以及维保事项,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2、使用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中基础施工工艺完成基础制作及浇筑,并组织基础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进行管理,对存在的重装轻用、装而不用、离线、擅自拆除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及节气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原则上应由同一单位完成。不能由同一家单位完成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原施工方案实施完成,或重新编制专项方案报设备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10、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机况、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设备维护、保养委托租赁单位实施的,使用、租赁单位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使用单位不得因此放松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11、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12、建筑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的,复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测时应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和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监督人员现场见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5、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16、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1、监理单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相关证照、资质和资格。 2、审核起重机械、配套安全装置出厂合格证,检查安全效能情况。 3、审核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备基础图纸,对制作完毕后的基础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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